(2015)徐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史宏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9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宏伟。辩护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宏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宏伟及其辩护人余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史宏伟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黄浦区木桥街XXX弄XXX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9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王某、印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史宏伟居住房间的桌子抽屉内搜查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四包,净重7.65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净重43.61克,从中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史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史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宏伟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史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宏伟贩卖的毒品仅1.94克,其余毒品在其住处查获,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某、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手机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史宏伟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宏伟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甲基苯丙胺9.59克、咖啡因43.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史宏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史宏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毒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以珍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