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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雷春梅与缪昌发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缪昌发,雷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565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鑫,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公司职员。被告缪昌发。被告雷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昌发、雷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 琳审判员 王国娟审判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