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验鸣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09号罪犯张验鸣,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验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验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验鸣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验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