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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姜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谢东旭,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姜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袁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袁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1927元,由袁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登 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欢曾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