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俆开芝与王春云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云,俆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王春云,男,193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关庙镇。申请执行人俆开芝,女,193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关庙镇。本院在执行俆开芝申请执行王春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王春云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春云称其对申请执行人俆开芝无抚养义务,且经济困难无抚养能力。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春云与申请执行人徐开芝权利义务已由(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