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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60、7592、7801、7819、7825、783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蓝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蓝小青,刘敬文,深圳名阁实业有限公司,林祖勇,深圳市吉祥如意精品有限公司,徐志敏,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许洪燕,深圳市天云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毛生瑜,深圳市鑫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60、7592、7801、7819、7825、7830、7832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小青(7560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刘敬文(7592号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蔡伟坚,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名阁实业有限公司(7801号案),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祖勇。被告林祖勇(7801号案),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被告深圳市吉祥如意精品有限公司(7819号案),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崔江。被告徐志敏(7819号案),住址广东省和平县。被告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7825号案),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家洪。被告许洪燕(7825号案),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深圳市天云存储科技有限公司(7830号案),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祝存勇。被告毛生瑜(7830号案),住址宁夏中宁县。被告深圳市鑫鹏实业有限公司(7832号案),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文。被告谢志明(7832号案),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大庆及被告刘敬文(7592号案)的委托代理人蔡伟坚、被告徐志敏(7819号案)、被告毛生瑜(7830号案)、被告谢志明(7832号案)均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各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1月23日间,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审核,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原告与各案被告分别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贷款给被告,被告收到贷款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未还。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各案所涉贷款金额、放款时间及请求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截止日期等详见判决书附表)被告刘敬文(7592号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举证。开庭时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原告在借款当天即2013年7月11日预先扣除了贷款手续费10000元,被告实际借用借款本金为490000元;3、被告从2013年8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共5个月每个月固定还款39278元,包含本金、利息及管理费,原告每个月以500000元本金为依据来计算利息及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利息及管理费应该随着每个月本金余额为基础来计算,利息与管理费应该随本金的减少而减少;4、原告每月收取的管理费与利息属于重复计算,收取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管理费应该作为本金。被告徐志敏(7819号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举证。开庭时辩称:涉案贷款为深圳市吉祥如意公司以被告徐志敏的名义为公司所贷,被告徐志敏仅是深圳市吉祥如意精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并未收到和使用任何贷款的钱,该笔贷款与被告徐志敏无关。被告徐志敏也无力偿还。被告毛生瑜(7830号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举证。开庭时辩称:被告毛生瑜是深圳市天云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资金紧张需贷款,应董事长要求就去签字了。此笔贷款属于公司所贷。被告毛生瑜没有车没有房,也没有资格去贷款。但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谢志明(7832号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举证。开庭时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谢志明对这笔贷款没有使用过一分钱,希望与原告庭外和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各案原告起诉所述基本一致。另查明,上述原告与各案被告及亚联财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同意向被告发放贷款,亚联财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代为办理贷款申请的相关手续及为其提供贷款后的后续服务;被告同意就合同项下贷款向原告支付贷款手续费,被告同意原告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各案被告贷款的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按每个约定还款日期等额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其他各项费用;被告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其他各项费用,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与原告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的前一日或合同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的约定的还款额;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延迟还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支付逾期款项的0.1%作为迟延支付违约金;原告因此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各案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此后却未能按约于对应的还款日向原告偿还期款。至原告起诉所述截止日期,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所涉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应还期款金额、尚欠本金金额、欠款截止日期等详见判决书附表)又查,(7592号案)原告依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应被告刘敬文要求,在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刘敬文当天即2013年7月11日,扣除了贷款手续费10000元后,剩余490000元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刘敬文,即被告刘敬文实际借用借款本金应为500000元。(7819号案)被告徐志敏、(7830号案)被告毛生瑜及(7832号案)被告谢志明均为其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再查,原告原名为深圳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系经批准成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放贷后,被告却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到期应付款项,被告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其诉求截止日尚欠的贷款本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7592号案)原告实际贷给被告刘敬文款项本金为500000元,原告按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计收利息及管理费等,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7592号案)被告刘敬文的辩解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而(7819号案)被告徐志敏、(7830号案)被告毛生瑜及(7832号案)被告谢志明因均为其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故亦应对其涉案贷款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各案原告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玲(代)判决书附表:序号案号被告诉求本金金额截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时间已还款项总额已还本金金额尚欠本金金额判决应还本金金额诉讼费17560蓝小青1560002013-6-12013-1-25180000152013-1-254110124000156000156000342027592刘敬文3611102014-1-112013-7-11500000182013-7-11207204138890361110361110671737801深圳市名阁实业有限公司、林祖勇1000002013-4-182012-7-18300000122012-7-18261200200000100000100000230047819深圳市吉祥如意精品有限公司、徐志敏1666642013-2-92012-5-9300000182012-5-9201726133336166664166664363357825深圳市坤铭科技有限公司、许洪燕1125002014-5-232014-1-23150000122014-1-235148837500112500112500255067830深圳市天云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毛生瑜1444452014-4-242013-9-24200000182013-9-248789855555144445144445318977832深圳市鑫鹏实业有限公司、谢志明1250002014-7-172014-1-17150000122014-1-174678525000125000125000280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