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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施锋与吴施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81-1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华锋。被告吴施锋。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4290号即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施锋、陈丽芬、陈光亮、王海銮、浙江奥得达丝服饰有限公司、陈瑞、周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施锋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安居街1幢5单元6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关镇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施锋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安居街1幢5单元6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关镇字第××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保全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