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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雪芹与侯庆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芹,侯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赵雪芹,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侯庆忠,男,汉族,居民。赵雪芹与侯庆忠债权纠纷一案,依据2014年6月9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9月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