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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志玉与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玉,蒋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玉,农民。被执行人:蒋春阳,农民。申请人杨志玉申请执行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春阳长期在外,无法寻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