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志玉与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玉,蒋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玉,农民。被执行人:蒋春阳,农民。申请人杨志玉申请执行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春阳长期在外,无法寻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