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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正通与邓惠珍、陈家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通,邓惠珍,陈家芝,陈大彬,陈大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通,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邓惠珍,女,193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家芝,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大彬,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大坚,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惠珍、陈家芝、陈大彬、陈大坚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正通出租收益款21674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25元,共计234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惠珍在工商银行百色市向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惠珍在工商银行百色市向阳支行的21×××19帐户上的存款元至本院。本院开户名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明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