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曹某甲,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2007年秋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男孩曹某乙,现年七岁,在河间市第二实验小学读二年级,虽然原、被告结婚多年,但没有共同财产,由于性格不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被告性格强势,做事自我,视钱如命,双方经常吵架并多次协商离婚,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因亲朋的劝解未能离婚,但被告已无心在家过日子,经常找借口吵架,2014年秋,被告抛下孩子,回了娘家,并说从此不再回来,之后经多次协议离婚,都因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而未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曹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八年有余,且生育一个女孩,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鸿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