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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万国与侯礼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万国,侯礼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82号原告钟万国,居民。被告侯礼忠(又名侯礼中),居民。原告钟万国诉被告侯礼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礼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万国诉称:我在南营老街道做家电生意,被告侯礼忠原系南营政府干部,我们很熟悉。2007年8月17日,被告向我赊购一台价值6500元的海尔电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钟国子海尔电脑一台,价6500元整。现在我向被告打电话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礼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钟万国在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老街道做家电生意。2007年8月17日,被告侯礼忠向原告购买一台价值6500元的“海尔”电脑未付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钟国子海尔电脑壹台,价6500元整(6500元)欠款人:侯礼中。嗣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付款,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欠款65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致使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侯礼忠给原告钟万国出具的欠条为证,庭审中,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赊购电脑未付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电脑款6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礼忠欠原告钟万国电脑款(人民币)6500元,由被告侯礼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侯礼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爱美人民陪审员  江其军人民陪审员  周承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守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