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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兆全与王景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62号原告:刘兆全,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玉,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全与被告王景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全撤回对被告王景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