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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士广、李春刚与潘文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春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文霞,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做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士广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刚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但该车无法找到。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501187元,已执行0元,尚欠501187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公共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玮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