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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诉潘帮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潘帮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916号原告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里**号楼底商,注册号110108009052695。法定代表人吴楠,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春喜,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总经理。被告潘帮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以下简称康乐宝医院)与被告潘帮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乐宝医院委托代理人吴春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帮齐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乐宝医院诉称,我院与潘帮齐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住院观察协议,潘帮齐将自己的被诊断为皮肤病的金毛犬及泰迪犬放在我院住院治疗观察。经我院悉心治疗与照料,两只狗的疾病已经痊愈。我院多次通知潘帮齐领走宠物,但其多次拖延领走。另外,2015年2月之后,潘帮齐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宠物狗留置我院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帮齐支付医药费5366.9元,住院费24440元,狗粮费1825元,共计31631.9元(自2014年12月17日算至2015年6月27日。被告潘帮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潘帮齐将金毛犬一只(豆豆)、泰迪犬一只(小不点)送至康乐宝医院,被诊断为皮肤病,住院治疗。当日,潘帮齐与康乐宝医院签订住院观察协议,约定2只狗每日支付住院费130元(其中大型犬为每天100元、小型犬为每天30元)。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潘帮齐未支付住院押金。康乐宝医院完成对金毛犬、泰迪犬的治疗,花费治疗费共计5366.9元。其后多次通知潘帮齐领走宠物,未果。2015年2月后潘帮齐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康乐宝医院称,潘帮齐已经离开北京回老家。康乐宝医院主张至2015年6月27日止,宠物狗一直在康乐宝医院由工作人员照顾,产生住院费共计24440元,狗粮费1825元(按2只狗每天食用狗粮半斤,每斤狗粮为10元计算)。以上事实,有住院观察协议书、小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潘帮齐将饲养的两只宠物狗送至康乐宝医院治疗,双方签订住院观察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现经康乐宝医院治疗,两只狗疾病痊愈,潘帮齐应按照双方之约定给付治疗费用。现潘帮齐未按时将宠物狗领回,导致住院费用、狗粮费用持续产生,其应当向康乐宝医院支付相关费用。现康乐宝医院主张的费用标准不超出正常标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帮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康乐宝动物医院给付医药费五千三百六十六元九角,住院费二万四千四百四十元,狗粮费一千八百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二元,由潘帮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敬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