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珲春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珲春市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明。被告:珲春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美仙。被告:珲春市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镐。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珲春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被告珲春市嘉航铁洗选加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延边远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恩花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