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执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长沙理工大电气成套设备厂诉长沙市用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天执字第0138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理工大电气成套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飞生,厂长。被执行人长沙市用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魏振屏,厂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400740.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652.45元、逾期付款损失449426.25元,共计744078.7元,期后逾期付款损失61482.31元(以2400740.8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止),逾期履行利息14284.41元(以2400740.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7120元,执行费35090元,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3312796.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用电设备厂的银行账户存款3312796.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