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业泰富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姚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远东,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业泰富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大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潭,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忠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物流���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业泰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众力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力一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申请再审称:与本案相关联的(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已被重审,在该案一审重审中,深圳中院恢复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严重错误。本案一审、二审采信众力一公司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损失、装修损失的关键依据,违反证据规定。二审法院歪曲合同约定,认为无论谁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都要全额补偿众力一公司的建房投资,毫无道理。众力一公司与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一佳公司)串通编造所谓装修损失,二审判决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赔偿该装修损失失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重字第5号案件的审理并无直接关联,不属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法定中止诉讼情形。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认为二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并据以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众力一公司与深业物流公司在涉案《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无论因违约原因或是免责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深业物流公司都需全额补偿众力一公司的投资(包括地价款投入和建设费投入等)”。据此,二审判决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向众力一公司补偿因富宝楼被拆造成的相应建筑成本损失、装修损失,并无���当。再审申请人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深业物流公司、深业泰富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业泰富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