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等与天津亨泰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天津亨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160号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518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376616-9。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惠,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颖,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惠,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亨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第四层401室。法定代表人夏浙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诉被告天津亨泰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天津亨泰百货有限公司已实际向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支付和解款人民币30000元,故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