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重阳与申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重阳,申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548号原告李重阳。被告申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重阳与被告申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重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重阳负担25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