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师与深圳市四季时光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师,深圳市四季时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师,男,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四季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以南海田路以西卓越世纪中心3、4号楼二区商业L4-F、L4-D。法定代表人:陈奋庆,董事。再审申请人黄师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四季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四季时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师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四季时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二)请求四季时光公司支付医药费4216元;(三)请求四季时光公司支付2013年5月工资8000元;(四)请求四季时光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应发工资差额33000元;(五)请求四季时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4380.95元。以上共计145596.95元。本院认为,关于黄师工资问题。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师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为2500元,黄师主张其月工资为8000元,并以此为标准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33000元,但黄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8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2013年5月13日,四季时光公司出具《解除与黄师劳动合同的通告》,决定与黄师解除劳动合同。因四季时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黄师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四季时光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黄师的月平均工资为3049元。一、二审判决依法判令四季时光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51.87元,并无不当。黄师主张四季时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的问题。因四季时光公司未及时为黄师缴纳社会保险,故四季时光公司应向黄师支付其在职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二审判决根据黄师提交的有病历记载就诊而开具的医药费发票,判令四季时光公司支付医药费3766.7元,并无不当。黄师主张四季时光公司应支付医药费4216元,对于超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双方均确认黄师每周工作6天,故二审判决认定黄师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计8小时),四季时光公司应支付黄师在职期间加班工资7661.63元。黄师主张其加班工资为84380.95元,对于超出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黄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黄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