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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来军与周成军、王宝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来军,周成军,王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73号申请执行人:季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成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宝存,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季来军申请执行周成军、王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成军、王宝存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