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郝小玲与王晓、刘德强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小玲,王晓,刘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郝小玲,女,1940年9月15日,汉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岩华,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王晓,男,1975年3月22日,汉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刘德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2015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王晓驾驶着被申请人刘德强名下的冀A×××××号与申请人郝小玲在五十四所20号楼下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郝小玲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5102511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郝小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晓被申请人刘德强名下的驾驶着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担保人王维新用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房屋72A-4-203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作担保,保全价值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维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房屋72A-4-203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二、扣押被申请人王晓驾驶的被申请人刘德强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燕二O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