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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杜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洪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