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6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左家伟与江苏理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690-2号原告左家伟。委托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理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志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家伟与被告江苏理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家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家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左家伟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