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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云明与冀守保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明,冀守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守保。上诉人李云明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