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多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积寿诉冯德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李积寿,男,1965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冯德宏,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艳,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积寿与被告冯德宏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积寿于2015年10月29日以侵权事实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积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积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积寿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