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买大忠与修武县盐业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买大忠,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武县盐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闫小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大忠诉被告修武县盐业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买大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