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民初第1055号—田华诉邓玉香胡长江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邓玉香,胡长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田华,女,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被告邓玉香,女,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被告胡长江,男,汉族,地址:地址同上,本院受理诉胡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胡长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