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梁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审字第25号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段庆尧,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陈某,女,1995年1月1日出生,顺平县。被申请人梁某某,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顺平县。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第0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申请人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3710元整。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2015)第0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0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顺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06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二江审判员 侯彭刚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