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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银超与张销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超,张销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夏银超,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销甲,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超诉被告张销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银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夏银超负担。审 判 长  陈欢桃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