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银超与张销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超,张销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夏银超,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销甲,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超诉被告张销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银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夏银超负担。审 判 长 陈欢桃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