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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海林、程清松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1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海林。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清松。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明贵。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福林。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清林。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净财。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廖春根。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廖荣娣。朱海林、程清松、王明贵、朱福林、程清林、程净财、廖春根、廖荣娣(以下简称朱海林等八人)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海林等八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向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才知晓《4008号建设用地批复》,国土部门2013年9月2日答复,他们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本案所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张贴过,申请人不知晓上述公告内容。请求撤销原审一、二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8日,朱海林等八人向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10月29日,他们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省政府对当地相关部门隐瞒征收基本农田用地;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征地批文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被告知“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不予受理。朱海林等八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途径于2013年9月才知道本次征地批文内容,他们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请求判令省政府依法受理朱海林等八人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09)4008号《关于批准句容市2009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挂钩)》(以下简称《4008号建设用地批复》)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14日对《4008号建设用地批复》进行了公告,并告知征地异议的处理办法。故朱海林等八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省政府作出《告知函》,告知朱海林等八人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朱海林等八人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张贴,申请人不知晓上述公告内容”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朱海林等八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海林等八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