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庆海与天津市鑫津丰液压油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465号原告杨庆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子冀,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鑫津丰液压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二煤气路甲18号院内4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苏长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海诉被告天津市鑫津丰液压油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庆海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冠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