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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振海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海,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海,唐山市曹妃甸区正平玻璃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大桥,该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杨振海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振海与被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没有承揽过任何工程,是有人伪造其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并向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分局报案,该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武审 判 员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