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永昊针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市永昊针纺有限公司,陈永海,陈国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终字第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钟。委托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康原,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张政。委托代理人:桑韬。一审被告:绍兴市永昊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海。一审被告:陈永海。一审被告:陈国萍。上诉人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绍兴市永昊针纺有限公司、陈永海、陈国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外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65元,减半收取4932.50元,由上诉人上海活络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周 娜审 判 员 刘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