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田玲霞、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田玲霞,宋海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杜欣。委托代理人:赵佩,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玲霞,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被告:宋海燕,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户籍地址:广西苍梧县新地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玲霞、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思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