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与陈荣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835号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江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闫东,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志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陈荣君,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陈荣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东陵区热力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