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生,李道金,孟广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立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道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广领,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生、李道金、孟广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已执行548元,过付申请执行人54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王恩平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