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立新诉被告张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新,张长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冯立新,男,住涿州市。被告张长江,男,住涿州市。原告冯立新诉被告张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经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被告承包槐林村农房建设工程,当时原、被告协商,原告跟随被告做镶瓷砖的活,原告的工资为850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6500元一直未付,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给原告写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被告张长江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长江从事民房建设,2014年10月被告承包槐林村楼房建筑工程,原告与龚深二人跟随被告干瓦工镶瓷砖,双方口头约定二人工资17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与龚深4000元,剩余13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给二人书写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应得劳动报酬6500元,另6500元由龚深向冯立新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干活,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现被告欠原告工资有欠条为证,欠款属实,原告主张应得部分6500���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65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克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