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娄传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娄传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梅,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和昌,男,该单位副经理。被告娄传泰,男,汉族。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娄传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