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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娄传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娄传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梅,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和昌,男,该单位副经理。被告娄传泰,男,汉族。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娄传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