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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西图与饶阳县北韩村村民委员会、饶阳县南韩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李西图,农民。被告:饶阳县北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春晓,村委会主任。被告:饶阳县南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西图与被告饶阳县北韩村村民委员会、饶阳县南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占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图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西图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齐 冲审判员  赵铁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