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葛明江与安徽晨禾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葛明江。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晨禾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金兴苑1幢443室,组织机构代码67890711-6。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葛明江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晨禾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6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明江申请再审称:原审代理人并没有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法院调解违背了申请人自愿原则,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人葛明江在一审法院审理时的《授权委托书》第4条明确约定:“受委托人代为进行和解”的权力,葛明江虽然表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并非为葛明江本人所签,但其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现在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程序违法。综上,葛明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明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