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临西县玉兰超细矿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临西县玉兰超细矿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A区208室。法定代表人苏胜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大标,该公司员工。被告临西县玉兰超细矿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下堡寺镇东留善固村。法定代表人孙可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临西县玉兰超细矿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北京中煤大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