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进平与胡耀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平,胡耀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王进平,个体工商户。被告胡耀付(富),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平诉被告胡耀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平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依法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王进平承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参12221758书记员  张琼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