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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幸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幸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43号罪犯刘幸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51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7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幸福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幸福,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幸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幸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