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志方、赖定有与江苏好事达船舶构建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方。申请执行人赖定有。被执行人江苏好事达船舶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运。申请执行人王志方、赖定有与被执行人江苏好事达船舶构建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4)港民初字第392-3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江苏好事达船舶构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志方5050元、赖定有1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登记的营业地不存在,下落不明,从查询工商材料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洪运是徐州沛县人,在徐州沛县有个人存款30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两申请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介绍去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做工,被执行人委托人张长永(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洪运儿子)与两申请执行人打架受伤,经公安派出所调解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已给付被执行人工人工资18500元。本院调取东鑫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及派出所有关材料,经本院多次做张长永工作无果。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强制执行到位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1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取材料、扣划裁定、发放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4)港民初字第392-3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