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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根林与乔玉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李根林。被执行人乔玉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李根林与乔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9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7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乔玉良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000元。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户进行查封,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根林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40元,被执行人乔玉良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