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