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勇宏,宋淑平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4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宋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依法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于2015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倞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907房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5)364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宋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李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3、李某无前科,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始,被告人李某、宋某通过QQ联系买家,谈好交易后,按买家要求的金额和公司信息打印发票,然后将这些发票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2015年6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907房进行搜查,当场将被告人李某、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全国各地地税空白发票265份以及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等一批。经鉴定,查获的265份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电脑主机、打印机等物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发票、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宋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还指控二被告人实施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行为,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仿照正式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样式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故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现场查获的假发票尚未出售出去,两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2、3点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台、印表机一台、假发票265份,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芳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依凡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