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东生、陈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生,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生。被执行人陈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冀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晓红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民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