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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东生、陈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生,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生。被执行人陈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冀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晓红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民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勇君 来自